包装设计的有关法规-中国的包装法律法规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表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Registe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证标志。
另外值得一提的就是包装上的条码。它标志着国家名称、制造商、商品品名等全部商品信息,被称为商品的“身份证”。现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

包装法规: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法规

欧盟关于食品包装的技术法规
76/211/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该指令是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装或标签标示的量。范围在不小于 5g 或 5ml,不大于 10kg 或 10l 之间。实际的量允许有误差,但有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基本要求的范畴,由指令直接规定产品的质和量是顺理成章的。
90/496/eec 和 2003/120/ec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和关于 90/496/eec 食品营养标签的修正案,是对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具备规范的标签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关于一般食品标签见第五章。

89/109/eec、2002/72/ec 等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主要受关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纸。在欧盟,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的(实际上是属于技术成熟方面的因素)。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欧盟的相关法令很多。

89/109/ecc 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有两个具体
的转移类型,允许透过极限为 60mg/1kg(60mg 的任何物质、1kg 的食品)。2002/72/ec 的颁布,全部取代了 90/128/eec 和 7 个修正案,并且修订了 2002/17/ec,对转移采取了与 89/109/eec 不同的量纲,并且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允许透过极限为 10mg/dm2(10mg 的任何物质、1dm2的包装材料)。82/711/eec中规定了测试方法。欧盟法令对 pvc 没有规定具体的转移量,但 78/142/eec 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氯乙烯单体允许量为 0.701mg/kg,80/766/eec 规定了检测方法。

2、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08-07-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藏食品物流过程中的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流过程中的各类冷藏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8559-1987 苹果冷藏技术
GB 9829 水果和蔬菜 冷库中物流条件 定义和测量
GB/T 15233 包装单元货物尺寸
GB/T 16470 托盘包装
GB/T 16471 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JT/T 650 冷藏保温厢式挂车[FS:PAGE]通用技术条件
QC/T 45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冷藏食品 refrigerated foods
在物流过程中,中心温度始终维持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并最大程度保持原有品质和新鲜度的这类食品
称为冷藏食品。
3.2
冷藏运输 refrigerated transportation
采用可以达到低温要求的运输工具,将食品从一地点向另一地点运送的物流活动。其中包括集货、搬运、装载、运输、卸货、配送等一系列操作。
3.3
拼箱 less than container
在物流过程中,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食品装在同一个运输工具厢体内进行运输的做法。
4 运输包装
4.1 应根据冷藏食品的类型、形状及特性等合理选择包装材料和包装技术,确保食品在物流过程中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4.2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3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GB/T 15233和GB/T 16471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GB/T 16470的规定。
4.4 包装不耐压冷藏食品时,应在包装容器内加支撑物或衬垫物,以减少食品的震动和碰撞。包装易失水冷藏食品时,应在包装容器内加塑料衬。各种包装填充物应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
5 运输包装标志
5.1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标志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及使用方法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GB/T 191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5.3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
6 运输
6.1 冷藏运输工具要求
6.1.1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
6.1.2运输工具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并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
6.1.3冷藏车、保温车应符合QC/T 450的规定;冷藏厢式挂车应符合JT/T 650的规定;其他冷藏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6.1.4运输工具厢体应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以记录厢体内部温度;该装置应安装在厢体外部容易看见的位置,设定的记录点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
6.1.5运输工具厢体内不宜放置具有尖角、棱角或突状物等设施或物品,以免损伤食品,造成污染。
6.1.6 如果运输工具制冷系统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冷媒,必须在厢体出入门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或安全规程。
6.1.13运输工具应定期检查和保养,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
6.2 冷藏运输作业要求
6.2.1装载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及除霜,并确定制冷系统运转正常。
6.2.2运输工具必须提前制冷,当厢体内部温度降至或略低于冷藏食品要求的温度时才能够开始装货。
6.2.3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6.2.4冷藏食品的堆积排列应稳定,堆积高度应低于厢体的最大装载限制线。
6.2.5运输过程中,厢体内温度应维持在冷藏食品要求的温度范围内;厢体内冷风应循环顺畅,送风温度和回风温度温差应在3℃以内。
6.2.6冷藏食品装卸货的温度和时间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温度升高幅度不应超过3℃,装卸货时间应控制如下:
——2.5吨车或以下(15m3以内),装

3、韩国对过度包装有规定

为了落实药品包装比率[FS:PAGE]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有三大措施用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首先对被怀疑有过度包装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要求制造商工进口商到专门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制造商或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天内自费前往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在物品包

装的表面,标示出包装空间的比率、包装材质、包装层数等。

德国界定欺骗性包装

以德国对过度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理。如把吹塑容器的把手和嘴连成一体,使人产生容体积较大,容量较多的错觉;把纸盒包装里折叠的单瓦楞纸板衬垫安排得极其松驰,将纸盒体积扩大,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欺骗性包装。

日本制定包装空位规定

为防止欺骗性包装,日本制定了《包装新指引》,其规定有: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产品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了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有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0mm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mm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中国的包装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发布和施行,对规范商品包装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重要的法律依据的作用。同时,已颁布和实施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一些地方强制性标准不断在加大实施力度。

中国在包装方面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消费者利益保护;国际/国家/行业/地 方标准;生产者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反假冒;进出口贸易、商品检验检疫、关税。起草和颁布包装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则和推动力是基于安全、卫生、环 境、流通和经济等要求。

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包装行业的发展,包装行业也在相应地研究其建立和完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和实施步骤。起草和颁 布用于指导包装工业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推进产品充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包装法律法规是中国包装界和消费者普遍关注 的事情。

虽然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专门性的包装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就现行的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多项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给出了与商品包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有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强制性标准也正在陆续出台。

中国商品包装所涉及到的绝大多数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和监督实施的政府机构和部门主要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且必须采用符合卫生 要求的原料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标志,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主要成 分、保存期限、食用方法等。进口的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 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用、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 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 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 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对装运 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于1992年10月23日颁布。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进出境的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依法实施检疫。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 重新报检。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于1996年12月2日发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 报物实施检疫。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 案。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001年4月6日发布。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 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 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 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从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 (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 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 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 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 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 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 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颁布。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

其他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与包装有关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的颁布实施相配套的是,中国正在对涉及安全与卫生等要求的食品和电器等产品及其包装实施市场准入 制度,即“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认证和“CCC”(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制度 。以食品包装“QS”认证为例,现已启动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即对食品包装产品进行QS市场准入制度。 今后将逐步对金属、纸、陶瓷等所有材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实施市场准人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审查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

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是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包装研究机构,在中国包装法规标准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技术基础研究工作,特别是国内外包装法律法规的分析研究和国家包装标准的制定,并通过国际间技术合作的桥梁,衔接着国内外两个包装市场和法律环境。

未来五年内,中国将进一步健全包装法规标准体系,包装产业将全面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各项有关包装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标准将不断完善,中国包装业的整体水准将进一步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