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一家公司要求其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稍加浏览,不禁倒吸一口凉气,惊异于世间居然还有如此“奇文”。第一感觉就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欺人太甚,让人顿时义愤填膺,不能自已。这种事情发生在有“文明城市”之称的某某某,我们深以为耻。
让我们来“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这4页数千字洋洋大观的协议中充斥着对员工的各种所谓“保密”要求,却只字未提对员工的付出应该给予的相应补偿。现摘取其中一些条款,简单分析,让我们逐步认清它的狰狞面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这话本身没错,问题是放在这里就成了天大笑话。乙方未享受任何权利的协议,能叫平等、公平吗?能做到自愿、诚实信用吗?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已经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把人家给卖了还要装成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厢情愿、合谋进行的事,并要人家公开承认说:“我知道你在卖我,卖得好,卖得妙,卖得呱呱叫”。这种掩耳盗铃、婊子立牌坊的欺诈把戏也只有小人才做得出来。而睁着眼睛说瞎话,瞒天过海真的有那么容易吗?
“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后面1234共列了7项,无所不包,极为细致。最后一项是兜底性的:7.基于甲方与客户所签订的契约而应负的一切保密义务。)”
——对于何为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有明确的定义,其总体范围是确定的,公司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对其具体内容加以进一步的细化明确,这本无可厚非;但“包括但不限于”一词无限扩大了乙方的义务范围,也无意中泄露了甲方的天机。没有这样签合同的。这其实也等于内容根本没有确定,而没有确定的东西如何履行?可见合同撰稿人因其肆意妄为而表现出来的无知、愚蠢和私欲膨胀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显然,这里所谓“商业秘密”,已经远远超过一般竞业限制合同所应有的范围,人们不禁要问:这家公司到底做了哪些作奸犯科的勾当、有些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才需要煞费苦心编织如此严密的防护网?
“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由本协议生效时起,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工作完成或劳动合同终止或其他理由自行免除保密义务。”
——任何协议都应有具体、明确和有限的生效及终止期间,就是国家法律条文也有因形势变化而失效的一天,而一个私人公司竟然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他人承担无限期、终生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没有任何对价。又是天大笑话,都不知道用什么话来形容这种胆大妄为。
“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共列了5项,后面的内容是五十万元之外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按其方法,这个数额可以达到天文数字。)”
——公司才给员工千把块钱的月工资,却狮子口大开,要人预先答应赔五十万元血汗人民币,而且其他账还得另算。抢钱也没有这么简单直截的呀!利令智昏、无法无天之至,还妄谈什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真是亵渎了这些美好的字眼。
以上只是略取几条有代表性的条文,让大家窥一斑而知全豹,其实整个协议的所有内容都是诸如此类的话。这是在用精确的法律语言设下一个圈套、挖好一个陷阱,然后心里怀着的鬼胎暗中得意洋洋地呼唤:“往里钻吧!往下跳吧!否则饭碗难保。找份工作多不容易呀,尤其是当[FS:PAGE]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
作为一家公司,在法律上其投资人本身只负有限责任(故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称),却要求员工对其负无限责任,就是国家和政府在没有赋予任何权利的情况下也不会要求公民负担如此沉重的义务和责任,其胆大妄为一至于斯!从法律上说,任何义务的承担都是和权利的享有相对称的,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对于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私法意义上的合同更是如此。所以这种只要求他人承担义务而不予享受任何权利的所谓协议,不需要懂得多少法律知识,任何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可以一眼看出其中的显失公平。公司敢于堂而皇之地拿出这样的协议来让员工签,可以看出这家公司平日对待员工是如何的目中无人、颐指气使和专横跋扈。也正是因为员工平日里逆来顺受惯了,才助长了公司管理者的气焰,使其益发寸进尺,终于悍然做出这种几近于疯狂的行为来。简直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儿戏,视普通员工的正当权益如无物!这是一种资方凭藉其优势地位恣意践踏、蹂躏劳动者权益的恶劣行径,是一种无理无礼、无法无天、胆大妄为、极其自私的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表面上披着协商一致的合法外衣、其实存在着管理者公然欺诈和胁迫的无效法律行为。马克思说过,资本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敢于公然践踏人世间的任何道德和法律,这一天才的论断在这里又一次得到了验证。
公司和员工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了明确。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基本对等的。也就是说,员工付出劳动,公司给予报酬;同时,员工在劳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提供条件使员工享受各种法定的劳动保障权益。这些内容都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虽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公司过度管理、时时逞其淫威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总体来说在权利和义务的天平上还是大致平衡的。如果这时公司以支付了劳动报酬为由,再额外增加员工的义务,那权利和义务的天平就完全倾向于公司一方了;而当外加的义务趋于无限时,其间的不公平实在就像和尚头上的虱子一样,太显而易见了。这只能表明公司逞其淫威已至于极致,与奴隶社会中奴隶主给劳作中的奴隶任意套上枷锁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当前提倡以人为本的大氛围下,不能不说这是一种倒行逆施;这样公然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人为地制造了社会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驰。
然而悲哀的是,听说好像公司里竟然没有任何人敢吭一声,公开提出哪怕是一句异议来。难道仅仅为了那么一点可怜的工资就甘于忍受如此巨大的不公吗?公理何在?法理何在?血性何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正当方式和法律途径其实是很多的,但为什么大家都这么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那只有在沉默中等待死亡。集体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来不需要太大的勇气呀!怎么好几百号人一下子都成了“沉默的羔羊”?
这家公司的员工平日为了那一点点微薄的工资,已经备受欺凌,饱尝淫威,表现得像绵羊一样温顺、驯服,但在如此重大利益关节面前,大家还没有一点醒悟吗?这样的协议,已经在明目张胆地侮辱众人的智识和胆气,把大家当白痴和奴婢来唬弄,将大家的权益榨取得一干二净,逼人到了退无可退的墙角了。如果大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仍然认为这只是历来蛮横的老板变着花样管束大家的一种措施,吓唬大家一下而已,不会真的要赔“包括但不限于”五十万元血汗人民币,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过于容忍和侥幸,只会让自己的权益进一步流失;宽容本是一种美德,用在这里却是助纣为虐。一旦签下这个协议,就被终生套上了无形的枷锁,“包括但不限于”五十万元血汗人民币的负担就将如影随形般地相伴一生,说不定哪一天冷不丁就被人告上了法[FS:PAGE]庭。杨白劳的手印落在卖身契上,白纸黑字清晰而刺眼;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到时哭都没眼泪。
某某某经过“东江亮剑”等行动的整治后,明火执仗的“两抢一盗”已明显减少,为“文明城市”这块金字招牌增色不少。但那种软刀子割人肉的事情还在继续发生着,而这就不是“某某行动”所能毕其功于一役了。当然,用表面上的法律手段请君入瓮,到底还是比“两抢一盗”来得文明一些,也可算作是文明城市里的进步表现之一吧。不过,如果这些事情更少一些的话,“崇文厚德,包容四海,敬业乐群”的某某某精神必将得到进一步夯实和深化。
刚起笔写这篇东西的时候,心中着实勃然而起一股不平之气,所以行文之时难免语涉偏激。不过写到最后慢慢变得心平气和起来,于是回过头去把一些比较过火的言语改掉了,但是贯穿于整篇东西的那股气却难以完全去除,这也是莫可奈何的事。言语当中倘有失当之处,还请各位网友海涵。
作为来某某某多年的“新客家人”,我已把自己当作是某某某的一分子,亲眼见到了某某某近十年来飞速的发展历程。这种发展不但包括物质层面,更包括精神文化层面,而后者是能让一个新来者感觉内心温暖并情不自禁归属于其中的决定性因素。金牌是给别人看的,而身处其间的人如鱼在水,冷暖自知。我希望某某某的内在能变得更加文明、和谐。
这篇东西的目的不是针对哪家公司、哪个人,而是将这一现象作为一个样本揭示出来,我想它既有特例性,又有代表性。抛砖引玉,如果能由这一具象样本让大家进一步关注文明城市、和谐某某某的细节性构建,那将是我极为乐见的。